手机号码查个人姓名(手机号查姓名个人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起名 发布时间:2023-05-12编辑:来源:www.ss230.com阅读数: 手机阅读

手机号码查个人姓名

电话营销通话记录

在接到推销电话后,人们的普遍做法是挂断并置之不理。然而,一位热血青年接到一通有关推销的电话,当听到对方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了如指掌后,他决定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个人信息不被侵犯的权利。

遭遇个人信息泄露的愤怒

2021年12月9日20时左右,处于而立之年的贾超(化名)收到了甲信息科技公司员工拨打的推销电话。在这通电话中,对方清楚地叫出贾超的姓名,同时询问贾超是否有贷款需要。

听到陌生人在推销电话里叫出自己的姓名,贾超大为震惊——自己从未向甲信息科技公司透露过自己的个人信息。贾超随即询问对方是如何获取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对方称是通过某网络平台的推广链接查询得到的。

贾超对于自身相关身份信息的泄露感到十分愤怒,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了甲信息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后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甲信息科技公司未经贾超同意向其拨打商业性电话的行为作出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此外,贾超认为甲信息科技公司在未获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将获取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和生活安宁权。为此,贾超将甲信息科技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要求甲信息科技公司对他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商业营销行为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

在庭审过程中,甲信息科技公司答辩称,认可其员工向贾超拨打电话的事实,同意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但甲信息科技公司系依据贾超在与其有合作的贷款代理公司发布的推广链接中提交的贷款申请而获得其姓名、联系方式,甲信息科技公司系在合法采集贾超个人信息后向贾超拨打的推销电话,故不同意贾超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

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甲信息科技公司未经贾超同意,擅自拨打其电话对其进行营销的行为系对贾超个人信息的不正当使用。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甲信息科技公司擅自拨打贾超电话进行商业营销的行为构成了对贾超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信息科技公司虽主张自身系合法采集的贾超个人信息,但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即使与甲信息科技公司有合作的贷款代理公司合法获取了贾超的个人信息,该贷款代理公司也无权未经贾超同意将贾超的个人信息授权给甲信息科技公司使用,甲信息科技公司无权未经贾超同意向其拨打营销电话,故东城法院于2022年7月判决甲信息科技公司对贾超以书面形式进行道歉并赔偿其损失5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如何应对个人信息泄露?

本案的承办法官陈贝表示,近年来,不分时间场合的骚扰电话让人不胜其扰。面对骚扰电话,人们在无奈、愤怒的同时,往往有束手无策之感,这使得营销公司更加“有恃无恐”。在网络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遭受泄露的风险增大,个人在信息保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民法典》在法律层面上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保驾护航”。

《民法典》新增第四编人格权编,其中第六章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明确了法律界限,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侵犯。

《民法典》第1034条第1款、第2款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根据上述规定,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未经他人同意,随意拨打骚扰电话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陈贝法官建议,公众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要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源头降低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如遇网络购物或开通会员签署相关协议的场景时,消费者要认真阅读条款;在弃置物流包装、对账单等各类单据时,公众要注意对个人信息的隐藏;在使用社交工具时,使用者要注意避免个人信息对不特定人的公开;在通过网络海投简历时,求职者要警惕载明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利用的情形。

此外,公众接到骚扰电话时,还可以通过聊天技巧确定骚扰电话拨出人的公司名称或者姓名,并保留通话录音和通话记录,通过以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一,向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互联网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在骚扰电话涉及诈骗等严重的非法行为时,公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权力救济维护自身权利,使犯罪行为得到惩戒;第三,骚扰电话涉及普通侵权行为,公众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文作者孙玲杉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贝为该院法官)

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2022年10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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